刻画“兔”飞猛进的意趣******
金兔呈祥(铜版) 李博韬
青云直上(水印木刻) 张蒙萌
兔飞猛进(水印木刻) 崔正
合家平安(木版套色) 王贤丰
小版画尺幅虽小,却意趣盎然,不同版种的作品因其不同的原理和技法展现出各自的独特魅力,不拘一格,耐人寻味。新年到来,中央美术学院版画系的贺年生肖小版画展活动举办,三百余幅以“癸卯兔年”为主题的版画,承载着迎福纳祥的美好祝愿。
按照使用材料,版画可分为木版画、石版画、丝网版画和铜版画。今年的水印木刻贺年小版画作品,师生们在继承优秀传统的基础上,充分运用水性材料的温润感和水墨比例的奇特变换进行创作。比如,王艺凝的《癸卯贺新》系列作品呈现出了栩栩如生的毛绒质感;丁科的《广寒宫灯》、崔正的《兔飞猛进》采用整版和饾版相结合,并借鉴了荣宝斋和浮世绘的传统印法,虚实渐变,创作出既有传统文化内涵又极具表现力的作品。
丝网版画也被称作漏版印刷,运用多版套印和色彩叠加印刷,可以创造出丰富的色彩层次和肌理效果。比如,甘世腾的作品《兔入青云》,灵感来源于山水画《千里江山图》,将青山绿水的元素与兔子的形态相结合,借敦煌壁画中“飞天”的经典形象,寓意平步青云、飞上云端。
石版画制作流程烦琐、严谨,印数有限,非常具有收藏价值。赵利奇的版画《弄啥嘞?》是以传统石版作为媒介来进行制作,充分体现出了石版画富有层次、透气、细腻颗粒感的独特语言魅力。除石板材料外,平版画还包括现代胶印版画,即在透明菲林片上作画后,运用在PS板上感光的方式来完成作品印制,更具有便捷性和可操控性,画面细腻,光影感强。陈柏宇小版画《2023别卷了》通过现代感光印刷的方式进行分版、套版制作,展示出了平版画的直接性、绘画性和生动性。
铜版画技法种类繁多,如雕版、干刻、蚀刻、飞尘、软蜡、糖水、美柔汀等,深得艺术家的青睐。金郑晓的《I love U too》运用照相制版技法,将电脑制图和手工制版结合在一起,工艺复杂,画风时尚。苗水仙的《Hello!New Day!》运用美柔汀技法,以摇刀制作黑底,黑中提白,细致入微地呈现出丰富的色调。
透过此次贺年小版画展出的作品,我们既能看到大胆的创新、创造以及独到的技艺探索,也感受到大家对传统文化、传统技法的用心用力。许多作品充分挖掘传统节日喜庆元素和吉祥纹样,如朱玄玄的《守月明》、李博韬的《金兔呈祥》等作品呈现了象征团圆的满月,王怡宁的《好柿天降》、贾小童的《柿柿如意》、林楷龙的《万柿如意》、潘虹池的《兔年大“橘”》等作品中都出现了象征如意和吉祥的柿子和橘子。林恬琪的《三兔共耳,扬梅兔气》、李劲弈的《卯兔伴月》、郑琹语的《兔兔团圆》都不约而同地运用了“三兔共耳”这一敦煌莫高窟中出现的有趣图像元素。
今天,央美版画系的师生们继续秉持“艺术为人民服务”的初心,深入生活,扎根人民,用全新的艺术面貌制作出“新年画”,用青春洋溢的刀笔,刻画新生活,反映新风尚。
(作者:孙亚南,系中央美术学院版画系直属党支部副书记)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