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椒谈】充分认识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推进的重大战略意义******
作者:郭绍均(四川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四川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教育、科技、人才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这是我们党首次在党代会报告中将教育、科技、人才工作进行专题部署和系统谋划,极大深化了对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推进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规律性认识,为新时代新征程坚持教育优先发展、科技自立自强、人才引领驱动,加快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指明了奋斗方向、提供了行动纲领。教育、科技、人才是深度关联、互为依存、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推进,是百年大党波澜壮阔的奋斗历程特别是新时代治国理政伟大实践的深刻经验总结,也是实现党和国家事业兴旺发达、长治久安的深远考量和战略部署。
一、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推进,是关乎国家和民族长远发展的重大战略擘画
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正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团结奋斗,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符合中国国情和发展需要的教育、更加离不开强大的科技创新力量、更加渴求卓越人才。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是不断推进和拓展中国式现代化、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应有之义。无论是加快建设制造强国、质量强国、航天强国、交通强国、网络强国、海洋强国、贸易强国、文化强国、体育强国、农业强国等,还是扎实推进美丽中国、法治中国、平安中国、健康中国、数字中国等,都离不开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的坚实支撑。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实践证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基础在教育、关键是科技、归根结底靠人才。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已经进入开局起步的关键时期,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已经进入不可逆转的历史进程,这为教育、科技、人才事业发展提供了历史性机遇、奠定了坚实基础、创造了有利条件。新时代新征程摁下了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快捷键”,但民族复兴绝不是轻轻松松就能实现的,我们必须准备付出更为艰巨、更为艰苦的努力。时代越是向前,教育、科技、人才的重要性就愈发凸显,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推进的地位和作用就愈发显要。
二、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推进,是在国际竞争中占据先机和优势的必然要求
大国发展史表明,教育孕育未来,科技彰显实力,人才是战略资源,三者的协同配合对提升综合国力至关重要。没有一流的教育,就不可能有一流的科技实力和源源不断的高素质人才大军;没有科技领先,就不可能实现教育事业和人才培养的领先;没有人才优势,就不可能发挥出教育和科技的应有作用。当前,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展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迅猛发展,围绕科技制高点和高端人才的战略博弈空前激烈,教育领域的赛道和赛跑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和特征。世界主要国家都在寻找塑造竞争优势的突破口,力争抢占未来发展的先机。当今世界综合国力竞争不是单项竞争,教育、科技、人才都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指标,大力推动教育发展、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无不是各国增强综合国力和提升国际竞争力的“关键密码”“制胜法宝”。
面对国内外环境的深刻复杂变化,我们必须以更高远的历史站位、更宽广的国际视野、更深邃的战略眼光,提高对教育的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对科技竞争犹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的认识,对人才竞争在综合国力竞争中决定性作用的认识。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必须向着更高水平、更高目标,以更大的力度、更实的举措,确保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推进,使我国拥有教育发展优势、科技比较优势、人才竞争优势,从教育、科技、人才的大国迈向教育、科技、人才的强国,以进一步在国际竞争中赢得优势、赢得主动、赢得未来。
三、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推进,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大势所趋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发展是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从全球范围和我国实际看,教育、科技、人才同经济社会发展加速渗透融合,越来越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力量。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推进,是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迫切要求和强大驱动,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对教育规律、科技发展规律、人才成长规律,对教育、科技、人才工作内在规律,对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高度遵循、深刻认识和巧妙运用。
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决定着科技创新的高度和人才培养的质量。必须始终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把教育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先手棋,不断使教育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适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契合、同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相匹配。经济社会发展将更多依靠科技进步,抓住了科技创新就抓住了牵动我国发展全局的牛鼻子。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打通从科技强到产业强、经济强、国家强的通道。人才越来越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必须全方位支持人才、帮助人才,千方百计造就人才、成就人才,择天下英才而用之,加快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加快形成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培养机制、有利于人尽其才的使用机制、有利于人才各展其能的激励机制、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的竞争机制,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培育和凝聚各类优秀人才。
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必须从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高度认识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推进的重大作用和基本特点,把科技作为推动发展的第一生产力、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并使之更好结合起来,着力形成有利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坚实基础、不竭动力、智力支持。这要求继续坚持教育优先发展、科技自立自强、人才引领驱动,确保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持续性联动和高度协同,努力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开创经济社会发展新局面。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习近平新时代国家治理思想的内容体系、理论创新与当代价值研究”(项目批准号18CKS025)阶段性成果】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